|
广州邹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泽静 女士 (律师助理) |
![](http://www.qy6.com.cn/subimg/line.gif) |
电 话:87305695 |
![](http://www.qy6.com.cn/subimg/line.gif) |
手 机:13450371406 |
![](http://www.qy6.com.cn/subimg/line.gif) |
![](http://img.qy6.com.cn/images/subimg/shouchang.gif) |
|
![](http://img.qy6.com.cn/images/subimg/mod_03.gif) |
|
广州花都区二手房, 经适房,离婚房产,公房,拆迁,房产赠与,国有土地纠纷 |
电话:13450371406, QQ号码:1203370281邹律师 ,金牌状王*一律师团队首席律师。1992年全日制名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20年经验资深律师!
房产诉讼中注意事项
*一,一裁终局:如果购房人与房地产商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第二,提起诉讼:如果购房人与卖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购房人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依法抗诉 :如果您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法院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虽然是终审生效判决,但若您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8、182条的规定,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三、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第四,谁主张 谁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您须围绕请求事项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您需要向开发商索赔,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该房屋的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不符,给您造成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电话:13450371406(张泽静), QQ号码:1203370281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东环大厦1102房。
公交站:1.动物园南门站,2.东峻广场。地铁站:动物园站(5号线)。 |
|
|